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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

关于对应届初中毕业生优秀运动员中考予以加分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2-29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广大青少年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进一步强化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不断提高体育竞技水平,经市教育局和市体育局研究决定,对应届初中毕业生优秀运动员中考予以加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惠政策
      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参加中考年份的上年度7月1日起至本年度的6月30日止,参加河北省运动会青少年组比赛、河北省青少年运动会和河北省青少年年度锦标赛所包含的22个项目比赛中,获得第一名的运动员,加中考总分的50%;获得第二名和第三名的运动员,加中考总分的30%;获得第四名至第八名的运动员,加中考总分的20%。
二、名次认定
(一)   运动员参加河北省运动会青少年组比赛、河北省青少年运动会和河北省青少年年度锦标赛成绩,以河北省体育体育局各项目运动管理中心下发的秩序册、成绩册为准。
(二)   参加比赛的运动员(队),决赛在8人(队)以上的,按8人录取名次;在8人(队)及以内的,减1录取名次。
(三)   凡参加个人比赛的运动员,依参加最好成绩的个人项目认定名次。录取8人的,按实际名次认定;录取不足8人的,按实际名次减1认定。
(四)   只参加两人及以上项目的运动员,依取得最好成绩的项目认定名次。录取8队的,按实际名次认定;录取不足8队的,按实际名次减1认定。
(五)   参加篮球、排球、足球项目的运动员,录取8队的,按实际名次认定;录取不足8队的,按实际名次减1认定。
三、审定程序
(一)   申报: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运动员填写《保定市应届初中毕业生优秀运动员中考加分申请表》,由所在学校及项目中心审查同意后,由项目中心负责人连同运动员相关材料(运动员注册证、二代身份证),于运动员毕业年度的6月10日前按要求报市体育局(运动员毕业年度6月10日至6月30日期间比赛在比赛结束后立即上报)。
(二)   初审:市体育局按河北省体育局各项目运动管理中心下发的秩序册和成绩册,对申请加分运动员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签署意见并汇总名册,于6月20日前连同有关成绩册、秩序册交市教育局。
(三)   复审:市教育局对所申报加分运动员的申请表、注册证、二代身份证、秩序册、成绩册、汇总情等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签署意见将通过复审的运动员名册移交市考试院。市考试院将有关运动员填报志愿情况经市教育局转交市体育局。
(四)   中考报名:运动员根据招生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和本人运动成绩、文化课成绩等情况限报一所。根据当年测试合格运动员数量由教育局确定各校招生计划。
(五)   测试:市教育局和市体育局组织由有关学校和专业人员组成的测试考评考评组,对通过复审的运动员进行测试。测试合格者,在《保定教育信息港》网上公示。测试不合格者,不享受加分政策。市教育局负责通知有关学校按时参加测试工作;市体育局负责通过复审的运动员按时接受测试。
(六)   录取:通过测试的运动员以本人中考文化课考试分数和体育加分的总成绩,按所报学校当年的录取分数线,在相应的批次确定录取与否。保定市第一中学、保定市第二中学、保定市第三中学只录取市区学生,保定外国语学校按照市招生委员会当年文件规定确定录取范围。
四、严肃纪律
(一)   市教育局和市体育局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全程监督,对严重违规违纪问题报请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二)   涉及国家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违规违纪者,按《公务员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处罚。
(三)   涉及考生和家长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者,取消考生加分资格记入诚信档案,将情况通报考生家长所在单位,依据有关政策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保定市教育局、保定市体育局《关于对应届初中生优秀运动员参加中考加分的通知》(保教通字[2005] 193号)废止。其它文件与文件有冲突的,以此文件为准。本通知由保定市教育局和保定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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